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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時事脈搏 港聞

藝人王宗堯等暴動罪成 3月16日判刑

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暴動案,14人被控暴動等罪,6名不認暴動罪被告今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藝人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立,須還押候判。城大編委記者、《熱血時報》記者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2人准保釋,下周二求情。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表示,當日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要求所有人必須撤離,不同意辯方所指,指示不適用於記者。案件定於3月16日判刑。

案件中6人不認暴動罪受審,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等男生何俊諺、王宗堯、當日在會議廳內接受訪問表明決意留守的吳志勇、林錦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而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則暴動罪不成立。

除了林錦均,5人均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王宗堯、吳志勇早前已認該罪。法官裁定,包括兩名記者黃家豪 、馬啟聰,以及何俊諺罪名成立。另外,林錦均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亦罪成。

法官認為,黃家豪、馬啟聰在庭上詳細道出其採訪說法,並展示當時工作拍得的照片,不否定他們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確,亦找不到任何支持暴動行為的證據存在以作推論,所以2人暴動罪不成立。

但法官不同意辯方所指,立法會主席發出要求所有人必須撤離立法會的紅色警示不適用於記者,當日記者認為可留下來記錄事情發展是錯誤想法。然而當日警員無對記者有任何阻撓,或着他們離開,立法會內有大批記者在拍攝,因此黃家豪可能是真的相信指示並不包括記者。惟黃家豪私下胡亂觸碰被其他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屬不守秩序。

法官另不接納馬啟聰稱對紅色警示不知情的說法。法官指,馬作為已有5年多經驗的記者,難以想像他對立法會狀況、政府發出訊息一無所知,實在有違常理,說法不盡不實,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正在隱瞞知悉指示,但選擇不遵從。故裁定2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王宗堯早前作供指,為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才進入會議廳,及後便離開,逗留立法會不超過3至5分鐘,會議廳內不超過27秒。法官不接納王的供詞,指說法並不合理。立法會被破壞、警方打算清場,他沒必要以身犯險,幫助他人不等於要親身內進立法會。他可將充電器交予立法會外的任何一位記者。王只是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王曾在會議廳與非記者交談,拍示威者膊頭,表現出友好、鼓勵舉措,官反問「用意為何?」意圖明顯不過,意在參與這場暴動。加上王是一名藝人,可憑藉本身知名度引起示威者注意,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勵在場的暴動。

案件另有8名被告早前已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因初選案正還押的劉頴匡、范俊文、初選案還押的鄒家成。下周一部份認罪被告亦會求情,包括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將自行作口頭陳詞。其餘被告將在2月21日求情,劉頴匡、鄒家成會自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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