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建築署前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表,隱瞞他擁有所租用的物業,騙取政府自行租屋津貼共逾94萬元。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月6日)求情,並批准被告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先後向政府提交3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就租用柴灣一個物業申請津貼,並在申請表上報稱在該物業中沒有經濟權益。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一直是該物業的實際擁有人,為了隱瞞他享有該物業的經濟權益,安排了一名同事及一名親屬透過一間公司持有該物業。如政府知悉該3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載有虛假陳述,便不會在上述期間向被告批出租屋津貼共逾9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