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對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
經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盛光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共計5666萬餘元。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盛光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714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盛光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鑑於盛光祖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