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渠務署工程分判商前管工向工人收賄共逾4.5萬元,早前遭廉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判囚8個月。他另外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勒索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肖奇生,57歲,港隆工程前管工。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被告犯案時間超過1年,欺壓屬下多名工人,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並頒令被告須向港隆工程歸還涉案賄款逾4.5萬元。
案發時港隆工程是渠務署一個渠務維修及建造工程項目的分判商。被告於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向3名受其監督的工人收賄共逾4.5萬元。3人相信若不向被告支付每個工作天50元至100元,可能遭港隆工程終止聘用。被告在3人拒絕支付賄款後為難他們,並以懶惰及態度欠佳為由要求他們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