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2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估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被判處罰款5300元的業主違反屬上述4項共7宗控罪。
差估署發言人表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強調署方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