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受賄案,今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學慶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春節至2022年春節,張學慶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行長,建銀國際(控股)副總裁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子女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154萬餘元。
法院認為,張學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張學慶具有坦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