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就《規範及促進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提出,國際貿易、學術合作、跨國生產製造和市場營銷等活動中產生的數據出境,不包含個人訊息或者重要數據的,不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訊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訊息保護認證。
未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不需要作為重要數據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不是在境內收集產生的個人訊息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訊息出境標準合約、通過個人訊息保護認證。
意見提及,預計一年內向境外提供1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個人訊息,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訊息出境標準合同,並向省級網信部門備案或者通過個人訊息保護認證的,可以不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個人資料的,應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但是,基於個人同意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的,應取得個人訊息主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