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報道指懷疑有僱主招聘建造業工人時開出低薪及不合理招聘條件,疑為聘請輸入勞工「鋪路」,發展局在社交平台帖文指,不會評論個別公司的招聘事宜,但希望說明「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計劃)下本地招聘的要求。
發展局指出,申請輸入勞工的總承建商須在提交申請前4個月內就擬輸入勞工的工種/職位進行本地招聘,其申請始會獲考慮,以符合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原則。
本地招聘的具體安排亦有所規定,有關招聘須遵從發展局在計劃的專屬網頁公布從事相關職位的聘用條款,以確保進行本地招聘的條款是切合本地勞工市場的情況。如僱主有個別語文要求,須是合理地因應個別職位特別需要而提出。
換句話說,輸入勞工的申請人進行本地招聘時所提出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從事相關職位本地勞工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否則,其申請將不獲受理。倘發現其招聘工作並未有按有關規定完成,發展局可終止處理其輸入勞工配額申請,及/或施加行政處分。
相類聘用條款亦適用於聘用輸入勞工,包括相關工資水平及最低入職資歷/經驗要求,而有關條款必須在僱主與輸入勞工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僱傭合約)內訂明並遵從。
發展局說,申請輸入勞工的總承建商和僱主如觸犯香港法例可被檢控或依法受到其他處分。僱主如被發現違反任何與輸入勞工相關的法定條文或「標準僱傭合約」的任何相關要求,或未能證明已按照指定要求進行本地招聘可受到行政處分,視乎違規個案的嚴重情況可被撤銷已批出的配額及禁止其參與計劃的輸入配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