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留意到有評論就昨日有關沙中線項目承建商因嚴重偏離批准圖則而被定罪的個案表示質疑。署方發言人稱,屋宇署及律政司正研究判刑,考慮應否就判決結果上訴;屋宇署並將根據《建築物條例》,轉介有關個案予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發言人指出,屋宇署就沙中線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建造工程欠妥情況於完成調查後,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於2020年5月就《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2A)(a)(ii)條下的罪行向涉事註冊建築承建商,即禮頓建築提出檢控。
於檢控過程中,律政司經考慮案情及相關證據後,並為爭取最大機會成功入罪,於今年6月修訂有關控罪為《建築物條例》第40(2A)(b)條所訂的罪行。但有關案情及針對的事實基礎並沒有改變。上述兩項罪行的嚴重性相若,而最高刑罰亦相同(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不存在修訂後的控罪較原有控罪為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