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前男警長涉收受親戚50萬元賄款,以協助一名商人朋友調查他被三合會社團追債的事宜,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年半,並需向政府全數復還賄款。
案情指,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於2019年2月透過親友認識一名商人,該商人涉與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有財務糾紛,並遭追債騷擾,報警求助但未獲處理。其後被告要求同袍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並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查核該三合會成員的服刑記錄,要求刑事調查隊警員協助,找出對方的住址,及後獲得親友簽發一張金額50萬元的支票。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而知法犯法,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即使他過往服務警隊並對社會作出很多貢獻,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以監禁2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過往良好品格及貢獻、近年經歷及身體問題,酌情減刑半年,終判囚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