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東及一名業主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被判處罰款2000元。
今年6月初,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向九龍長沙灣福榮街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賬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政府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致力打擊有關違法行為,除加強跨部門聯合巡查和優化獨立水錶申請外,亦加強宣傳教育,以增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的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