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網上及《明報》撰文,呼籲市民參與去年被警方禁止的六四集會,今年初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監禁15個月,連同2020年六四集結案共須服刑1年10個月。她就去年煽惑六四集結案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今日獲裁定上訴得直。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出,去年六四集會禁令合法性「未能確立」,故雖然鄒幸彤在文章呼籲他人前往維園,亦不違法。
鄒幸彤一方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鄒幸彤一方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就集會發出的禁令,指鄒幸彤並非「指定人士」,根本不能就警方禁令,按禁令上訴機制提出上訴。鄒幸彤一方又指,原審並無恰當考慮鄒幸彤行使言論自由,可構成本案合理辯解,亦沒充分考慮警方禁令,對鄒幸彤的基本權利施加不相稱限制。就涉案文章,鄒幸彤一方表示,原審錯誤裁定有關文章內容構成煽惑,以及鄒幸彤具煽惑意圖。
張官認同上訴方說法,指警方禁令的上訴機制,「根本不能提供上訴機會予一般市民」,包括鄒幸彤,裁定鄒可在刑事審訊質疑警方禁令合法性,並在判詞分析有關議題。張官援引《公安條例》指出,警方只能適度限制集會,並只能在「其他措施或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才能禁止集會;而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指本案其中一項關鍵在於全面禁止集會,是否禁止病毒傳播的適度限制。
張官引本案證供指,雖然支聯會願遵守警方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作出質疑,而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如何在集會控制病毒傳播』等,認為警方沒履行「便利集會」主動責任,做法不符法例要求;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禁止六四集會時,亦無「認真主動」考慮如何讓集會如常舉行。
張官續指,警方在本案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其實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舉行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集會;而且證供顯示,警方在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有關報告,以支持禁止集會決定等,裁定去年六四集會禁令合法性「未能確立」。
至於涉案文章,張官指文章內容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明報》文章「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此句,顯示鄒幸彤具意圖呼籲他人到維園,不過由於禁止集會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亦不違法,下令撤銷本案定罪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