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商人於10月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被即時還押,今日被判入獄14個月,另加一筆相等於逃繳稅款約82.28萬元的罰款。
現年61歲的被告,被控15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02/03至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其獨資業務的營業額,並在2011/12至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其車位的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款。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間獨資業務公司的東主,該公司與一間出版社合作出版手錶雜誌,負責尋找廣告客戶,並可獲得總廣告費收入的40%作為報酬。稅務局經調查發現,在200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間,手錶雜誌共發行了53期,該公司從中可獲得的廣告費收入共約1136.33萬元。被告在2002/03至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報該公司的總營業額只有約493.64萬元,漏報營業額達約642.68萬元,逃繳稅款共約81.94萬元。
此外,被告在2011/12至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報他無任何擁有全部業權並在該期間作出租用途的物業。稅務局其後發現,被告於該3個課稅年度出租其全權擁有的車位,漏報租金收入共40167元,逃繳稅款為3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