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發布關於修改網絡安全法的決定的徵求意見稿,擬調整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等後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100萬至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同時,可以責令停止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意見稿並稱,對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至50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至15日拘留,可以並處10萬至100萬元罰款。
此外,並擬修改關鍵訊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調整網絡訊息安全法律責任制度,以及擬將原有關個人訊息保護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