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名居住於粉嶺祥華邨的公屋居民,在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45萬元)。
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幅位於上水已興建住宅物業的土地,資產淨值約1500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分別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7(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昨日下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的交替控罪。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0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