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向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作出批覆,決定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3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區聯絡辦公室主任擔任;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由澳門中聯辦相關人員擔任。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包括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應根據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以及批復的要求,對澳門特區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