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引述消息稱,政府就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包括涉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一般情況下不得自選律師,只能採用「官派律師」。民事案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數目,分別由20宗及35宗減至15宗及30宗。
此外,新方案又限制接司法覆核案件的上限,規定大律師每年最多3宗,事務律師最多5宗。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表示,法援制度本身是希望所有登記律師,尤其年輕大狀有機會輪流接案,而非由部分人壟斷。
他又說,雖然以往法援署都會尊重申請人的人選要求,但反修例事件相關案件,多名申請人都堅持只由某幾名律師接案,變成壟斷法援,並非制度原意。
大律師公會稱,至今未收到新方案全部細節,對於司法覆核案設限可接受,至於刑事案法援申請方面,公會指《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認為任何改革應根據相關條文,希望與當局再磋商。
律師會暫時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