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早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提到,《基本法》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令港人提出抗辯時不會因經濟問題不能保障自身權益,法援計劃擔當重要角色,而2015至2020年期間,法援署4680宗司法覆核申請,佔所有法援的4.5%,法援署共批出386宗申請,成功率達8%,佔所有法援個案0.75%。
張建宗解釋,法援條例規定申請人須同時通過案情及經濟審查才可獲批法援,法援署署長可透過署方內律師,或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法援律師名冊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若有關自行提名律師較早前或於較低級法庭開始處理案件,一般獲署方重視;如獲提名律師並非適當人選,包括所接法援個案數目達上限、過去工作欠佳、曾接受紀律處分,署方可拒絕有關提名。
張建宗指出,接收法援案件的大律師及律師,一般須合符法援署最低工作經驗要求,包括須具備3年工作經驗,期間須處理至少5宗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目前署方有1170名律師,只有225人即19.2%符合最低工作經驗要求,法援署會按既定委派準則考慮是否接納受助人提名。為了確保法援服務與時俱進,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法援署將檢視現行法援制度下,有關司法覆核申請方面分配案件,及選出律師等操作細節工作,稍後諮詢法援服務局並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滙報。
張建宗補充,在普通法制度下,公開法官判決紀錄或判詞做法十分普遍,由於大部分審訊程序在公開進行,將判決書公開並無違反私隱或保密原則,但根據法援條例及私隱條例,在未經申請人或受助人同意下,法援署不能披露涉及申請人任何資料,包括法援署批出或拒批法援理據,因會影響有關司法程序對任何一方造成不公,但當局理解社會人士對個別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案件關注,會考慮適當增加透明度,加強公眾對法援工作的了解。
多名建制派議員關注法援署資源分配及審核機制,經民聯梁美芬提到,不少律師向她投訴法援被濫用情況,稱不少法援案件集中在某律師行作「一條龍」服務,問到署方委派律師機制會否參考公立醫院,取消自選律師機制,申請人須輪流排隊等候相關專長的律師。
張建宗稱,自選律師機制在普通法國家十分普遍,非本港自創,至於輪候制是否可行,當局會再檢視,不排除任何方法改善相關問題。他又稱,署方會檢視資源過分集中的問題,但稱部分申請人希望其代表律師代為處理整個法援過程,「好似睇醫生咁睇開我希望睇埋佢」,又稱法援署有機制限制律師接收個案上限,如律師上限為35個案, 大律師為20個案,當局會考慮再收緊上限,將法援個案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