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修改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正案,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今早開會討論,當局建議若由一個處所佔有人或非政府機構不借出場地作票站,當局會發會出罰款通知書,有關人士收到要交罰款,若不交回5萬元,將會交付小額錢債審裁處跟進。
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朗廷表示,罰款並無特別免責辯護,須由處方判斷有關人士是否違規,才決定是否追討罰款。
謝偉俊形容香港是「走數之都」,不希望此舉成為「走數」理由,質疑當局可否加強執行罰款安排,避免有「走數」情況。當局稱會跟進情況。
對於有議員要求在條文中清晰界定煽惑投白票的意圖為操縱、破壞選舉。當局認為﹐要舉證一個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同時具有「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在實際執法時將面對很大的難度,若此罪行要求控方證明「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很有可能間接令政府不能按照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有效規管選舉活動,故不建議在條文訂明相關意圖。由於在普通法中「煽惑」已包括需證明其犯罪意圖,故當局不建議加入「故意」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