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立法會明日首讀修改選舉制度草案,對於組織投白票屬操縱選舉行為,將立法規管。
林鄭月娥指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其中一個原則,是尊重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不會規管每一個選民於投票日的選擇,無論是投票給一個候選人、不選擇候選人、或破壞選票等。但如果在選舉期間,有人組織、意圖煽動選民集體做某一個行為,就可能會觸及破壞選舉的行為,這兩者是容易分辨的。
她舉例說,如早前有人提出攬炒「35+」,若個別議員聽取《財政預算案》後不滿,三讀時贊成、反對、棄權或離席,皆是行使議員權力,無可爭議,但去年有人在未有草案時已經意圖計劃、組織和煽動反對,企圖迫使特首下台,是近乎顛覆的行為,兩者的分別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