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欺詐和違反《港區國安法》,早前獲高等法院准許保釋,律政司不服決定提上訴,並申請臨時還押令,經過早上審訊,終審法院決定下午4時頒裁決。
上訴申請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審理。馬道立表明,法例未指明終院有法律地位可覆核保釋決定。律政司同意,但提出案件涉及《港區國安法》,法庭需要考慮違《國安法》人士保釋風險,《國安法》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作出涉危害國家行為,否則不准予保釋,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就保釋條件所作考慮,而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法庭考慮批出保釋的與否因素,稱法庭批准保釋時,需要在國家安全問題上考慮更多。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指,《港區國安法》不影響法庭在刑事案上處理保釋的做法,原審法官信納被告遵守保釋條件下批出保釋,反映已充分考慮到黎智英不會重犯。
黎智英早前在多項條件下獲准保釋候審,包括以1000萬元現金及3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特區政府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禁止會見外國官員、接受媒體或網上訪問,亦要求黎智英除要向警署報到和出庭應訊外,不得離開報稱住址,不准離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