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及喬映瑜,分別被判囚3年及2年;涉及偷越邊境罪的8名港人則被判囚7個月。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出,按內地刑法,相關罪行可判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名涉及組織偷渡的被告僅判囚2至3年,形容是「從輕發落」。
譚耀宗又預料涉偷渡罪成8人,扣減被羈押的時間,預料3個月後已可回港,至於兩名未成年人士,估計因有悔罪表現獲內地不予起訴。
有內地刑事律受訪時表示,涉案港人已在內地羈押一段時間,可扣除刑期,如獄中表現良好,滿足監獄管理的規章制度、積極改造、接受教育,服刑時間達到原有刑期一半以上,可獲減刑甚至假釋。
此外,有家屬委託的律師按刑期推算,偷越邊境罪成的8人有望明年3月24日刑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