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去年因應反修例示威,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25名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定政府做法違憲,獲判勝訴,政府其後上訴獲裁定部分得直,港府及民主派不滿結果,各自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駁回民主派上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憲,且《禁蒙面法》不論在非法集結或合法遊行集會都適用。
今次上訴主要圍繞兩個議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否違憲;及《禁蒙面法》有否不合比例限制市民權利。
判詞指出,立法會按《基本法》,可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制定附屬法例權力,即使附屬法例權限寬闊有彈性,有關立法權力但並非違憲,亦同時受各種有效制約,包括《緊急法》規定、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機制、《基本法》對法例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至於《禁蒙面法》限制有否超出比例一點,法庭認為法例限制集會及言論自由,以至私隱權,但指出有關權利非絕對。法庭指,港府立法目的是避免及遏止和平公眾集會變成暴力,去年社會事件反映和平集會亦有機會變成暴力事件,而蒙面示威者隱藏身份下,以為不用受法律制裁作出損害法治行為,法庭認為《禁蒙面法》限制相稱、取得平衡,且適用於未經批准集結以至合法、和平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