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表示,正就引入經證明安全及有效的新冠疫苗進行緊急立法,擬議的法例框架會授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疫苗獲得一個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前設下,按個別疫苗的客觀醫學數據,包括在參考獨立專家顧問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後,容許疫苗可在港作指定使用。
政府強調,會確保採購疫苗的臨床研究數據,經專家評估在科學上符合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並具品質保證下,方會批准在本港緊急使用。
至於緊急使用新冠疫苗的法律責任問題,政府正參考國際間的做法,稱界定及釐清緊急使用新冠疫苗的法律責任,有助本港盡早獲得符合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的新冠疫苗,但並不代表免除藥廠對於疫苗的所有相關責任,包括品質保證等。
政府又強調,衞生署有既定機制跟進每一個疫苗不良反應報告,亦會監察先進國家和地區的藥物監管部門及參考世界衞生組織對有關疫苗的最新安全及成效評估。如認為疫苗風險高於效益,可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提交資料,考慮是否撤銷或暫時吊銷疫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