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褫奪4名民主派議員(DQ4)資格的決定,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指,本地法院無權推翻人大決定,並認為決定未有成為具體法律條文;而在褫奪議員資格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未有讓他們辯解,是有違法治公平公義原則。
戴啟思指出,人大常委會權力並非是次的關注點,關注是其影響,該決定由行政長官執行,點名4名議員即時褫奪其資格,很難理解是怎樣的法律,是甚麼法律賦權予行政長官。
戴啟思同時憂慮日後有機會影響法官的任免機制。他說,《基本法》第104條不僅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亦包括其他宣誓人,如主要官員、司法人員,屬複雜而漫長的過程。若要按照《基本法》罷免法官,大律師公會不願看到機制被繞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