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引起新聞業及教育界不滿。記協發聲明稱,特首林鄭月娥在社交平台發帖,把事件演繹成警方「為傳媒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明顯淡化有關措施對香港新聞自由的危害,同時亦顯示特首未能掌握業界的憂慮,對此表示極度失望。
特首的帖文提及,警隊採用政府新聞發布系統GNMIS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是要為傳媒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或出席活動做採訪,並反問「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呢?」
但記協指出,上述說法顯然是特首偏聽下得出的結論。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後,持記協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不再符合有關定義。《警察通例》亦沒有清楚界定何謂「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人員」,換言之,警方可任意篩選「合資格」傳媒進入他們劃設的封鎖區,而其他傳媒則被摒諸門外。
記協提到,警方過去一年多在公眾地方及衝突現場劃設封鎖區,範圍愈來愈廣,身處封鎖範圍外的傳媒,根本難以全面拍攝、觀察及報道,變相剝奪公眾的知情權。今次警方單方面修訂《警察通例》,除了本地業界不滿,在國際上亦引起關注,國際記者聯盟及香港外國記者會等組織均提出反對。特首既一再保證,《基本法》對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的保障不會改變,記協期望特首能夠懸崖勒馬,立即指示警方撤回修訂,以兌現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