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及指明刊憲,包括賦權獲授權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以加強追蹤確診個案密切接觸者的工作。
發言人稱,大量確診個案湧現,衞生防護中心的人手遠不足以應付有關工作。現時第599D章的法律框架只賦權衞生主任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限制了政府內部調配人手的彈性。為加強接觸者追蹤的工作,政府有需要賦權獲衞生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協助進行有關的追蹤工作。
獲授權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有關識別和追蹤可能已染病人士的資料,例如外遊記錄、曾到訪處所或曾接觸人士等。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