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在2018年4月於立法會內搶去保安局女職員手機事件,立法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發表報告,認為有足夠理據譴責許智峯。
報告裁定許智峯行為不檢,批評他不尊重公職人員、行為粗暴,有負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期望,令立法會聲譽受損。報告又形容許智峯的行為比衝擊更嚴重,無論發生在何處,不論是由議員抑或一般人作出都不能接受,但沒有證據顯示許智峯侵犯女事主的私隱。
調查委員會共3人出席作供,包括事發時在場的運輸及房屋局政治助理符傳富以及兩名立法會保安主任。至於許智峯及屬於保安局職員的女事主,均拒絕作供。
根據《基本法》第79條,譴責議案若得到立法會在席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許智峯就會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