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再發表聲明表示,憂慮《港區國安法》侵蝕香港高度自治,損害司法獨立及港人基本自由權利。
公會指出,《港區國安法》四項罪行中,分裂及顛覆罪涉及非暴力等行為,可能損害言論自由或限制傳媒批評政府;恐怖主義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定義亦模糊。
公會又批評,法例容許部分案件在內地審訊,難以確保被告權利及獲得公平審訊。條例的多項規定,包括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可取消陪審團、駐港國安公署決定不容司法覆核等,都會損害司法獨立。
公會要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確保實施《港區國安法》時,要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