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港區國安法》列明,在3種情況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她指有關做法可以避免啟動《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即如果香港發生不能控制的動亂要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將頒布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的情況。
林鄭月娥稱,中央保留這種管轄權,可以在國家安全上做到萬無一失。國家安全案件不但涉及香港,亦涉及複雜的國際形勢,可能超越港府可以處理,例如涉及外國一些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或國防軍事等複雜情況,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只靠特區的力量是難以查清和辦理。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香港發生難以執法情況是萬中無一,他以電影橋段舉例,假設當局被人高度滲透,導致他對辦案人士失去信心,這是其中一個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但他不相信會有此狀況,當局富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