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周二(30日)由特區政府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具體條文訂明,本港國安案件在3種特殊情況包括「涉及外國介入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及「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時,由中央駐港維護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國安公署特殊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港區國安法》分6章、共66項條文,列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4類罪行和刑責。干犯此4大類罪行情節最嚴重者,一律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法另訂明特區維護國安職責和機構、維護國安公署職權,以及審案法律適用和程序。
港澳辦形容立法是「一國兩制」實踐具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港區國安法》對極少數危害國安的人是「高懸的利劍」,但對絕大多數香港居民,則是保障其權利自由和安寧生活的「守護神」。中聯辦表示,立法堵住香港維護國安的法律和制度漏洞,體現「一國」和「兩制」統一。此外,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及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周三早上將在北京就《港區國安法》舉行簡介會。
人大常委譚耀宗稱,中央今次立法謹慎,尊重本港執法和司法,常委會立法時知道香港沒有死刑,故《港區國安法》相關罪行亦不設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