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香港區會就港區國家安全法立法發表意見書,要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交予全國人大通過法案前,讓香港市民有機會發表及提供意見,香港政府應在本港展開公眾諮詢,亦希望全國人大有類似的安排。
該會指出,法案須要清楚說明什麼情況屬於違反或者觸犯該法例;須要界定或清楚說明一些用語,例如什麼情況屬於「干預」、「勾結」或「危害」。《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政自行制定國安法,顯然香港政府理當進行執法,因此內地的國家安全機構似乎毋須在香港設立執辦單位。若說香港不能處理經界定為嚴重損害國家安全的個案,無疑是否定《基本法》授予香港政府的權力。
同時,法案須配合以普通法為本而建立的香港法律制度,以體現法治精神;自頒布之日起不應具有追溯力;不應削弱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香港不應另設法庭處理國安法的案件,而審理的法官亦不應因種族、宗教、良心、國籍或者性別而被排除擔當。法案應符合各條國際人權公約及聯合國人權宣而制定。法案不應損害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作為國際金融、商業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