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租戶及兩名公屋申請人,未有如實申報入息、資產及婚姻狀況,被裁定作虛假陳述。
一名公屋租戶沒有申報擁有一個市值約559萬元的市區的士牌照,超逾當時3人公屋家庭的231萬元資產限額,亦即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被判違反《房屋條例》,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
一名公屋申請人,申報他的銀行存款資產淨值8084.99元,但其後經調查揭發,該申請人實際持有合共57.28萬元,超逾申請限額。遭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另外,一名公屋申請人及其前妻,申報他們為已婚,並獲編配一個公屋單位,但其後調查結果顯示,兩人已離婚,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兩人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