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至今已有逾5000人被捕,數以百計者被控暴動罪。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2019年公安(修訂)條例》私人草案將正式提交立法會。
修改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區諾軒認為,《公安條例》長期以來極為含糊以及過度寬鬆的控罪定義,是促成大規模濫捕的遠因,期望透過修改《公安條例》,提高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門檻,迫使政府從制度內尋求方法回應五大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