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台方多次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同佳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之內處理,保安局發表聲明表示,陳同佳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托辭,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保安局指出,陳同佳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而自首亦是他的個人意願,稍有注意台灣殺人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同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搜證、起訴的條件。
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陳同佳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着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