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指出,6月12日下午在中信大廈外舉行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驅散集會人士。民陣今日就警方施放催淚彈的決定,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民陣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決定是違法及不合憲,並要求警方遵守職責,保障集會及示威自由,透過合理適當方式,根據不反對通知書,協助集會和平合法進行。
入稟狀稱,有關決定明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因為民陣集會是和平,與立法會外發生的事無關。即使立法會外的示威者走入民陣集會人士中,警方亦沒有緊急需要,向群眾直接施放催淚彈。
民陣指出,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令群眾陷入瘋狂,認為即使警方有需要這樣做,亦應該提早作出警告,容許群眾有足夠時間散去,以及提供疏散的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