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因涉嫌代表一中資能源機構向非洲政要行賄,去年底於美國被裁定洗黑錢等罪名成立,今年3月被判囚3年及罰款40萬美元。何志平早前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於當地時間周三(10日)向上訴庭提交上訴文件要求撤銷定罪。
據上訴書,何志平提出4大理由,包括指出何志平案發時是代表位於上海和香港機構行事,並非代表與美國相關機構行事。而涉案的款項只是經美國滙款,並非由美國滙出或接收,故不足以構成條例上的罪行條件。
此外,辯方認為,初審法庭錯誤接納證據,指控方證人並沒有親眼看到何志平送現金,認只是傳聞證供。何志平一方最後一項上訴理據,是控方提出的7項控罪,部分不能同時提出作檢控。
何志平代表律師早前估計,扣除還押的16個月,料何志平約10多個月後可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