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今日回信予立法會秘書處表示,不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採納以域外法權方式處理陳同佳案。
保安局在回信中表示,楊岳橋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以使與有關殺人及嚴重侵害人身的罪行有域外法律效力,而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才會行使司法管轄權,在特別特況下,如履行某些國際義務,才會賦予香港法院權力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
保安局續稱,伸展域外刑事管轄權的建議還涉及刑事溯及力的問題。即使修訂法例,由於法例使在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但有關條文只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因此修例建議也不能解決台灣殺人案。
此外,就完全發生在香港境外的罪行行使管轄權,也涉及取證和檢控一方履行披露材料責任的實際問題。即使拿到證據,材料能否符合香港法院接納證據的要求,是另一個重要實際問題。
保安局指出,楊岳橋的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更會對香港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帶來根本改變,不能輕率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