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立法會法律顧問向政府提出質疑稱,特區政府在1997年展開《逃犯條例》審議工作,當時保安局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並指日後會制訂另一套適用於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
同時,法律顧問要求澄清,現時為何會採用修訂《逃犯條例》,處理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而非另外草擬一條全新的法例。
法律顧問致函保安局的信件提到,修例後若政府決定處理移交請求,行政長官會發出證明書以啟動程序,要求政府澄清,行政長官的決定會否遭到司法覆核,以及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時會否公布有關原因。
法律顧問稱,保安局在1998年曾經表示,香港與內地的逃犯引渡安排,會符合5項指導原則,包括「一國兩制」、兩地在法律與司法制度的差異等,要求政府澄清有關原則在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是否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