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訊息,挪用資金一案,他獲釋後提出上訴被接納,最高人民法院周三對案件開庭宣判,顧雛軍獲撤銷部分判罪,由原本判囚10年改判5年。
判決指,在挪用2.9億元人民幣資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單位數額巨大的資金歸個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鑑於本案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可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改判有期徒刑5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2008年顧等人因涉嫌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等罪,遭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其中顧被判執行有期徒刑10年,其餘7名被告人均被判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6人獲緩刑。
宣判後顧不服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雛軍刑滿釋放後再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再審本案,案件於2018年6月13日至14日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