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旅行社及其營業員因作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分別於本月1日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萬元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旅行社亦須向一名受害人賠償2320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旅行社及其營業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旅遊服務。經調查後,發現該旅行社在團購網站以優惠價格出售機票換領券,當顧客兌換有關換領券時,旅行社及其營業員拒絕提供機票,顧客只能在購買較昂貴的機票連酒店旅遊套票時,才可使用換領券。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就某服務作出按指明價格的購買邀請,但其後出於促銷不同服務的意圖而拒絕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有關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