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下星期一(16日)起實施。
根據《條例》,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即現金類物品,總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或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也須作出書面申報。
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利用海關網上的「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違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旅客若初次違反申報或披露的規定,而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其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透過繳付2000元,以解除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