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宣布,由7月19日起,到法庭旁聽的人士不可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流動電話或任何其他有攝影或錄影功能的器材。與訟各方、法律代表、執法部門人員、以及於法庭內指定範圍旁聽的傳媒將會獲豁免。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的新實務指示訂明,無論法庭內是否正進行聆訊,除非獲法官或司法人員准許,否則法庭使用者在該法庭內必須完全關掉其所有被禁止的器材,並將之放在其袋子或口袋內。如果沒有合適的袋子或口袋,便須把被禁止的器材放進法庭提供的袋子內。
司法機構發言人稱,為確保妥善執行司法工作,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可在處理沒有陪審團參與的個別法庭程序中,就被禁止的器材的使用,向法庭使用者施加相類或其他限制。
發言人指出,對所有法庭程序而言,妥善執行司法工作至為重要。禁止在未獲准許下於法院處所內進行攝影及錄影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在普通法下,陪審制度是執行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環。此制度在憲法上受到《基本法》第86條保障。陪審員必須不受任何實際或他們認為存在的干預、壓力或分散他們注意力的事情所影響。故此,於正在進行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庭程序的法庭內,禁止進行攝影及錄影這項措施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