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紅谷阿莫,因在YouTube及facebook上傳「X分鐘看完一部XX的電影」爆紅,但有5家片商認為他評述南韓電影《屍殺列車》在內的13部短片屬侵權,台北地檢署今日依違反著作權法作出起訴。
台北地檢署認為,谷阿莫涉嫌改作、當中有商業利益,違反著作權法,不得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一旦罪成,可以判囚3年以下,或付75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
對於被指侵權,谷阿莫表示,影片符合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評論、解說、研究、教學或新聞報道等情況下,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以不事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更強調不會輕言退出和放棄二次創作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