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早前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拒絕讓公務員的同性婚姻配偶享福利及津貼的決定屬歧視,認為同性伴侶應享相關福利,但同時裁定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做法合憲。與訟雙方其後均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就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上訴則遭駁回。
案情指,同性戀傾向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不滿政府政策不視其同性伴侶為合法配偶,令其伴侶無法享有公務員福利,二人亦不能合併評稅而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早前裁定其伴侶可享公務員配偶福利,惟以配偶身份評稅的申請則被駁回。入境主任與政府均不服裁決,均提出上訴。
上訴庭判詞指,香港與其他國家如英國不同,香港有《基本法》作為憲法,而憲法內認為婚姻是指異性戀,即「一夫一妻」,故不能說不接納同性配偶屬歧視,因這異性婚姻的概念,亦在《基本法》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