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旺角騷亂焚燒的士被判監4年9個月的楊家倫,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楊家倫在前年旺角騷亂期間放火焚燒的士,去年區域法院裁定其暴動及縱火罪名成立,判監4年9個月。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庭上表示,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定罪裁決穩妥,裁決的刑期亦合適。
判詞指,原審法官小心考慮申請人的容貌,並將容貌與證物圖片中的犯人比較後,得出申請人就是犯人的結論,有關結論是基於以照片作為辨認訂下的法律原則。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依賴的法律原則是正確,結論是合理及有足夠證據支持,上訴庭無基礎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判詞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指,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而案件毫無疑問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違法事件,原審法官判處4年9個月的刑期是合適,而非明顯過重,無下調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