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道,公安部擬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竊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訊息,即使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罰。
報道指,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向民眾徵求意見,《規定》提出,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訊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罰,即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此外,網絡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訊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中,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訊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訊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安機關也要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