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社民連黃浩銘因阻撓執達吏旺角清場行動,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囚4個月15日,黃浩銘不服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在判詞提到,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時受阻屬刑事藐視法庭,毋須證明干犯者有特定意圖。在本案中,黃浩銘嚴重破壞清場命令,削弱公眾對有關命令及法庭的尊重,嚴重干擾整體法院的司法工作,應處以懲罰性的制裁。
上訴庭又認為,清場命令經傳媒廣泛報道,黃浩銘必定了解委任執達主任的原因,亦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強制令,黃浩銘故意及明知違返強制令,有干擾司法的意圖,因此駁回黃浩銘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