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及國家外管局廣東省分局印發《港澳居民購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的通知。
通知指出,港澳居民可以選擇從境外將購房款滙往其境內同名賬戶(人民幣或外幣賬戶)並辦理相關購房資金的結算支付。滙款的交易附言應列明所購商品房的具體地址。其中,從境外滙入人民幣資金的,不納入港澳居民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滙入滙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但收款銀行應對滙入的人民幣資金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定向用於購房,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港澳居民使用其從境外滙入到境內人民幣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或本人境內外幣賬戶內的外幣資金(含境內合法所得外幣及境外滙入的外幣)購房的,銀行應憑購房真實性證明材料,將人民幣資金劃往(或外幣資金結滙後劃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監管賬戶、指定的人民幣賬戶或交易方約定的監管賬戶。
此外,港澳居民可以將境外人民幣或外幣資金滙往境內貸款賬戶,用於償還境內按揭貸款(含月供或提前還款)。貸款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將不超過月供或提前還款規模的人民幣資金劃入(或外幣資金結滙後劃入)港澳居民境內貸款賬戶。港澳居民應承諾相關資金僅用於償還按揭貸款,不得挪作他用。貸款銀行應對相關資金的用途進行監測。港澳居民滙入償還按揭貸款的人民幣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滙入滙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
通知稱,港澳居民購房交易不成功(含港澳居民主動終止、取消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二手房買賣雙方應將對應的購房款原路退回。其中,原屬於境外滙入的人民幣/外幣購房款的,應將人民幣/外幣購房款原路退回滙出境外;原屬於境外滙入外幣購房款已結滙的,應將退回的購房款購滙後原路滙出。
銀行應對房產買賣交易的真實性、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進行盡調審查,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港澳居民按照承諾函要求及時補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