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及外管局提出,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人民銀行及外管局表示,為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加強本外幣政策協同,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就《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規定》指出,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結合各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周期管理。對一級資本淨額,以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規定》旨在建立統一的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以更好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切實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範。